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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没有“情有可原”


    刹住网络文学抄袭之风,不是靠指责技术与市场这些“背锅侠”,而是要通过严惩抄袭者来实现。因为只有将抄袭之恶实打实地定位在个体之上,立起“南门之木”,让社会对抄袭的惩罚看得见,方能有痛切的警示之效。
    近日,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状告《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周静(笔名秦简)和当当网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这场维权整整持续了4年,前后牵扯百余位小说作者、编剧和网友,终于在2017年年初连跨了几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伴随这一案件进入大众视野的,是对抄袭之作如何变成收视大卖的影视剧IP的深度疑惑,还有“小说写作软件”的技术抄袭路径。这类软件可以自动抓取同类描写,让“十分钟写下千字”“一部作品抄袭几百部小说”成为可能。大数据在文学领域的运用,使得过去“闭门造车”式的文学创作发生了改变,使得文学能够更精准地描述世界,作者与读者之间能够更高频、更深层地互动,这是科技进步与网络发达给文学创作带来的福音。但是,就此放弃阅读积累、素材研究、阅历采风等基本工作,直接通过技术路径,随意复制粘贴就能成就文学创作,那所谓科技进步实在是文学领域的梦魇。
    有人痛批“写作软件”,为抄袭者提供了便利。可是,随着互联网分众格局的出现,网络小说追求“定位精确”,必须依靠技术手段,这也不能回避。但“玄幻”“仙侠”“盗墓”“穿越”“同人”“宫斗”这些分众定位,是否一定要靠技术抄袭完成?换言之,技术本身没有善恶,是操作使用技术的人将恶的一面通过技术展现给了社会。在没有写作软件之前,网络文学的抄袭就已存在;在写作软件没有大面积使用之前,抄袭的情况就很严重。因此,“写作软件”不该为抄袭者背锅。
    同样不该为抄袭者背锅的,是网络文学的市场。很多人认为,在大量资本进入后,“网文IP”实现了迅速变现,形成了一个急功近利、快消品式的网络文学市场,导致大量作品质量低劣、情节平庸、内容雷同,也使得网络文学写作成了抄袭剽窃的重灾区。按照这个逻辑,很多网络文学的抄袭就成了顺势而为的行为,网络抄袭之恶似乎有了情有可原的地方。
    可谁都明白,抄袭就是抄袭,哪有什么情有可原与不得已?市场的不堪与个体抄袭之间纵然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抄袭者也必须为自身的抄袭行为承担责任,所谓“市场的问题”自然由优胜劣汰的竞争和监管的整治规范来解决。
    有些人说,如果市场不再追求网络文学作品的速成,那么抄袭就没有了土壤。可为何不能换个思路来看待,如果抄袭者受到了严惩,且这种严惩足以警醒那些潜在的抄袭者,足以让抄袭之恶畏而却步,那么市场是不是就有了优中择优的选择?需要明白,网络文学粗制滥造的嫁接与抄袭,正是对市场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所以,刹住网络文学抄袭之风,不是靠指责技术与市场这些“背锅侠”,而是要通过严惩抄袭者来实现。因为只有将抄袭之恶实打实地定位在个体之上,立起“南门之木”,让社会对抄袭的惩罚看得见,方能有痛切的警示之效。
    尽管现行著作权法对一些抄袭与剽窃的界定并不清晰,但社会运转的规则不只有法律,还有公共治理。我们要通过行业的自律、互联网平台的曝光、版权意识的普及,对抄袭者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要让抄袭者明白,所有的知识产权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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