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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作家眼中的版权变迁:万变不离其宗


    不久前,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帮助下,我刚刚与某出版社就其12年前严重抄袭侵权我的劳伦斯译文一案(今年9月无意中发现的)进行了严正交涉并追讨了双倍的赔偿。而在这之前还通过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向另一家无限期拖延稿酬的出版社进行了交涉,讨回了稿费。在过去十几年里我通过官方或私下形式与不下10个出版社和个人进行过交涉,对他们盗窃我的作品私自出版的行为予以谴责,并按照著作权法追讨侵权赔偿。可以说,我既是被侵权的受害者也是知识产权的受益者。
    版权维权现状令人应接不暇
    作为作者,对于中国这些年的版权保护变化,我感受很多。最大的体会是,盗版侵权在中国依然不被当成什么弥天大罪,因为我们还在适应,还在学习中。如果谁说把别人的书拿来印一版赚点钱叫犯罪,多数人会不以为然的,因为“窃书不算偷”的观念还很强,盗版抄袭然后赚点钱,与做午饭时抓了邻居一根葱一样。所以版权官司甚至在法院也是轻描淡写处理的,轻微赔偿了之,基本被当成邻里经济纠纷处理。记得马爱农译文被抄袭百分之九十多,为打官司出版社搜集证据,比对抄袭率,结果赔偿费减去各种费用所剩无几,聊胜于无。所以,盗版侵权的人做得心安理得,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也仅是侵权人赔付稿费,出版社安然无恙,出版盗版书所获得的利润毫发无损。现在,我们在纸质版权的维权之路上仍然步履维艰,同时又要面对更复杂的网络版权,感觉又在不断地寻找新坐标,左右前后出击,有些应接不暇。
    加入国际公约后开始了解版权
    对于版权的了解,记得1986年,我作为严文井和陈伯吹的翻译去东京参加国际儿童图书联盟大会,会上前苏联女翻译家托克马科娃找到我要求见严老,因为她在很多年前翻译出版了严老的寓言小说《下次开船港》,她说她非常喜欢那本书,当地小读者也很喜欢。严老感慨地说,他的很多作品都翻译成了外文,但他不知,也没有得到样书和稿费,因为中国还没有加入到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而在这之前,我作为一个文学翻译,可以不经许可翻译外国人的作品为中文而不用向原作者付任何费用。当时,我和很多人一样认为那是合理的,因为我们经过了中文的劳动,出版的也不是原来的文字,只是令原作者在中国更有名气,对他没有任何损害,作为翻译我感觉是两种文化的桥梁,很高尚的。
    随着1992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员,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从此在中国普及开来,从一个名词变成了法律和行动。那时我作为电视台记者就此问题采访过当时的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随后他又安排我独家采访了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后将这两次采访作成中英文两版节目通过卫星向全世界播出。通过这两次深入采访我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详细过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中鲍格胥说他为中国的加入谈判先后访华10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一批成为受益者
    就在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后不久,我的两本小说在德国出版。德国的出版社与我接洽时,我已经是一个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的国家的作家了,要签订国际版权合同,要以当时的马克结算版税。德方发来的是几页纸的英文合同,我们约定一切以英文合同为准,既非德文也非中文。这个合同比国内的出版合同要复杂得多,措辞严谨得多,但因为我在这之前已经对版权的条文和规定有所了解,所以我们的接洽毫无障碍,来回两次就签订了合同。如果说有障碍,是因为那时我们的网络不太便捷,合同需要通过传真发来发去,花费比较高。我应该是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不久最早享受到这个公约带来的利好的第一批中国作家。
    再之后就是我的劳伦斯作品译文反复遭到盗版侵权,我都轻松地通过向侵权的出版社宣讲著作权法,说明利害关系,不战而屈人之兵,让他们承认了错误并做了适当赔偿。但版权保护的形势是千变万化的,尤其到了网络时代,我们像坐过山车一样忽然发现,传统的纸媒版权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又置身于一个令人无所适从的网络版权时代,这个网络有时甚至是看得见却摸不着的事物。
    记得2002年我刚从英国结束学业回来,偶然在一套叫CD-Rom的光盘出版物里发现了我的一本劳伦斯小说被盗版,盗版者甚至是一家按理说绝不应该有盗版行为的大型出版社。我与他们交涉,他们居然理直气壮地告诉我,有关光盘的出版,著作权法里没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了你的作品,他们找不到作者,不过作者找来了,他们可以象征性支付千字几元的使用费,这不存在盗版侵权问题。而这样的无知和理直气壮居然并存于同一个律师身上,我平静地向他们宣讲了著作权法的真正含义。我的解释估计在他们当时听来是呓语,法律面对常识就会出现这样的俳谐。最终经过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利委员会的调解,问题得到解决,对方也承认侵权过失。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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