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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的史学价值——读陈兆肆《清代私牢研究》有感


    从美国历史学家彼得·盖伊的《历史学家的三堂小说课》、法学家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到我国李银河的《虐恋亚文化》,在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历史、法学或人类学著作中,文学作品都发挥了异乎寻常的作用,甚至成为他们核心观点的支撑材料。这说明文学绝非只是一种审美的存在,它同样是一种历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很多时候,文学所呈现的诸多生存镜像,已经成为人们梳理人类公共生活的重要史料。这一点,在历史研究中尤其突出。如徐忠明的专著《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就是通过对包公等公案小说的深入解读,以考索其间蕴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朱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也是以中国传统戏剧为素材,深入分析了传统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联性。近读陈兆肆的《清代私牢研究》一书,我发现作者同样从清朝大量的文学作品(如小说、民谚等)中,考察彼时丰富的监狱法规以及狱政实践中的潜行规则,可见文学对于人类公共生活研究的重要作用。
    当然,作为一部严谨的史学著作,《清代私牢研究》的主要资料还是来自官方律例典章、档案、方志、官箴等。但是,涉及当时的民间对待私牢之经验、认知、观感,以及有关私牢黑幕等细节,上述官方文献非讳莫如深,即语焉未详,而在反映民间立场的清代小说作品中,却有较细致的描写。在该书中,作者吸收了大量较具纪实色彩的文学作品,如《活地狱》《歧路灯》等清代小说,以其生花之妙笔,将私牢周围众吏役的贪酷之相刻画得入木三分,将狱政潜规则及私牢之黑幕揭露得纤细靡遗,同时也将民间对私牢“贬厌憎惧羡”的复杂观感全面揭示。如作者论道,李宝嘉在小说《活地狱》中利用谐音法,将吏役名称定为“莫是仁”(“莫是人”)、“史湘泉”(氏像犬)、“赵稿案”(找稿案),正可反映出民间对私牢管押行为及其操作者的深恶痛绝。清朝酷刑多,在一些清代小说作品中,根据这些酷刑的刑具及犯人被折磨的姿态,以“饿鬼吹箫”、“壁上琵琶”、“鹦鹉笼”、“天平秤”等名称以状之,从而将文学之想象力发挥到极致。作者借助这些鲜活生动的晚清小说,从而将私牢的地狱镜像揭示得更加饱满和清晰。
    客观地说,从社会史层面来看,晚清监狱类题材的小说,也确实助推了彼时牢狱潜规则及狱政新名词在民间的快速散播,并成为牢狱之地狱镜像投射至民间的重要媒介。如该书提及,清朝“班房”本为三班衙役的值宿之房,但后因监狱空间不敷使用,而被当作羁押人犯及无辜人证的空间,且时有衙役以酷索贿的现象发生于此。著者详细梳理了《活地狱》《歧路灯》《荡寇志》等二十余种小说中有关班房的描写,这些文学作品已然将班房视为官方监禁场所,且多具黑狱色彩。著者由是指出,正是通过这些受众广泛的小说媒介,民间形成了“班房即监狱”、“监狱即地狱”等固定化的法律认知,而一些如同“班房”之类的旧有名词也由此被赋予新的含义。
    民谚作为民间文学之一种,在该书中也得到一定的利用。如书中论及,清末湖南官场有“放野火”一说,系指每遇涉及平民之命案时,地方衙役则会罗织牵攀两造之亲戚里邻,以为勒索,故当地有“人命两家空,野火三十里”之民谚;清朝中期的四川,每遇盗案,州县衙役便将失主邻近之富户指为同伙,拘押索钱,动辄牵连数家,名曰“贼开花”,故当地又有“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贼案不开花”之民谚。
    作为一本学术著作,该书还征引了一些谈狐论鬼之作,看似不经,却有深意致焉。譬如,在分析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蒲松龄《聊斋志异》等文学作品时,作者意欲通过其中一干女鬼在阴间备受皂役盘剥蹂躏之事,来折射彼时人间女犯之境遇。正如作者指出,这些作品所写虽是阴间地狱,影射的却是人间私牢。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著者在一注释中,较详细地梳理中国“监狱地狱说”的演变轨迹时,便征引了鲁迅的监狱印象,以及佛教地狱故事等资料。显然,上述资料并不在正统的史料范畴之内。
    或许是为了突出史料的客观性,《清代私牢研究》所选择的文学作品,大多带有纪实色彩。同时,作者在分析这些文学作品时,还充分发挥了历史学人的考证之功。如作者在论证其所征引的《活地狱》一书内容时,首先考证该书作者的生平经历,据而指出李宝嘉生于世宦之家,侧身官场,对刑名诸事本即了解,而对其有抚养之恩的伯父李翼清,曾历任山东肥城、济阳、黄县等知县,后升任东昌府知府、山东候补道员。李宝嘉自幼随伯父就养,对衙署班房弊病了解深切,故形诸笔端者真实可信。其次,著者将《活地狱》中所描写之狱政经验,与清代具有从政经历之官员文集所载做法两相比对,从而印证小说所写非虚。如著者指出,小说《活地狱》第九回中所提新任阳高县姚县令不时亲自夜里去班房点名,“因之各差役不得有私自贿放之事”一事,即可与乾隆朝名幕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一书中所述官长尤应在夜晚查点班房“以防贿纵”的主张相契合。又如,著者在论述清代私牢源头时,使用了《明珠缘》这一小说资料,而关于此书的作者及成书年代,学界向来聚讼纷纭。不过,著者在充分利用缪荃荪《藕香簃别钞》、邓之诚《骨董续记》等论述基础上,力证其为明末清初之作。
    读《清代私牢研究》,给我最大的启发并非史学上的考辨,而是作者在文史互证过程中,别有意味地探讨了“文学中的法律”,并进而道出了文学在审美功能之外的诸多价值,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文化研究之于文学,仍是一片有待着力发掘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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