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韦应物《淮上喜会梁州故人》尚墨 北宋·周敦颐《爱莲说》尚墨 老子《道德经二则》尚墨 艺术名片 尚墨,山东莱芜人。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中华诗词学会会员、《诗词家》编委、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省青年书法家协会主席、甘肃书法院艺术指导、省作家协会会员、兰州大学书法研究所研究员、兰州城市学院张芝书法院特聘教授。 获得首届中国书坛中青年百强榜、中华诗词创作奖优秀奖、首届甘肃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 出版有《秋水镜心》《月浸本心》《墨迹诗心》诗词书法集,诗词作品收录进《中华诗词文库》《当代中华诗词集成》。 中国书法是地道的中国艺术门类中的“土特产”,它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性、抒情性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书法如诗,既有平仄声韵之框囿,又有“但书”般之自由,有诗的意韵,诗的意境。禅道唯在妙悟,诗道亦在妙悟,书法亦然。兴来纵情挥洒,是法度的稔熟于心,是无数次的历练,是诸艺会心的融会贯通。 因此可以说:书法是站在理性高原上的激情舞蹈。 书法如诗,有法度,有规则,有一切艺术之规律的本质特征。无理性、无节制的挥洒,那是胡涂乱抹。书法有度,为我所用,拘于法而束手,那是死法,法有活法,以艺术思维为至上。 当今的书法是一门很无奈的艺术。好似人人都明白,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书法的无奈不是缘自书法本身,而是来自书法的依赖环境。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中外文化的互相碰撞,所谓西方审美思潮、审美观念的泛滥,阅读方式的多元化,精神需求的多样化,艺术种类的丰富性,诸如此类的种种多维审美和文化需求,都影响到了书法审美的解读。 书法是一门艺术。作为一个书法艺术的学习和研究者,我认为书法的艺术性是不容置疑的。但仅仅把书法看作是一个艺术门类,是不够全面的。我以为,从书法的发生、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更多的是承担了一种文化角色,它的文化性更具书法的本质。有人说,书法作为艺术会渐趋衰微而消亡。任何事物都有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从辩证法的思维看,书法的消亡是必然的,但那是很久远的事。我认为,书法作为以汉字为载体的艺术种类,它会以汉字的存在而存在,作为一种文化性符号它会长久存在于中国文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正如梁实秋说:“读书种子不绝,书法即不会中断”。 书法作为一种文化性符号,它更具魅力的地方,是在中国的艺术门类中展现出了它无穷的包容性、开放性,更具中国文化的象征意义。宗白华先生早就说过:欲了解西方艺术史,从西方建筑开始。欲了解中国艺术,从书法切入。西方建筑承载了西方艺术发展史的基本精神,而书法中折射出了中国人的基本艺术思维,培养了中国人基本的审美观念。书法简单的艺术要素,孕育着丰富、精湛的艺术理念。它线条的律动,有音乐的旋律;结体的变化,有诗的意境;墨色的迹化,有绘画的色彩;字的结构,有建筑的和谐美;端正的正书,有儒家礼教的庄严;黑白元素,有道家的哲理寓意;变化的章法,有老庄的内涵。诸如此类的艺术因子,文化元素,都可在书法中寻觅到。 书法是无声而具音乐般的旋律,无色而具图画般灿烂的我国独有的艺术。 你可以排斥格律诗教条似的声律,你也可以排斥音乐似是而非的旋律;你可以排斥绘画朦胧抽象的意境,你也可以排斥舞蹈肢体语言的寓意。但你不会排斥书法所给你的力度美的享受,旋律美的愉悦,哲理性的启迪。 这就是书法。它高雅,需要具备艺术思维才能读懂;它通俗,只需喜欢便可欣赏。 书法既是精英文化,又是大众文化。精英文化是说它的艺术性,必须有文化的素养而涵泳之。说它的大众性,是由于书法是一个能识读甚至不识汉字的任何人,都能从中得到一种美的享受。这是其他艺术所少有的特质。 好的书法充盈着书卷气。当然还有诸如丈夫气,霸气等。但是,书卷气是书法的至高境界,是可以品读的。这是由于书法是文人之余事,中国古代士大夫把书法当作一种修养修炼,赋予的内涵是它的文化意义。从这一角度看,书法的文化性更具其内在本质。若能“胸罗万有,书卷之气,自然溢于行间。古之大家,莫不备此。断未有胸无点墨而能超轶等伦者”(杨守敬《学书迩言》)。积学以储宝,学问蕴于内,书卷气才能华滋于外。书法作为一种艺术,它的技术层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黑格尔曾说艺术作品有一个纯然是技巧的方面,这种熟练的技巧不是靠灵感,而是靠勤勉和练习。一个艺术家必须具备有这种熟练技巧,才能驾驭外在的材料,不致因为它们不听使命而受到妨碍。比起其他门类的艺术,书法更需要熟练的技巧。技巧非一日之功,需要一个人终其一生的临池磨炼。功夫、修养、才情三者聚于一身,方能成就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书法家。这也就是古往今来乐于此道的人众多而能有成就者很少的缘故。 书法它玄妙而又通俗。玄妙是乐于此道中人王羲之,被后人奉为书圣。通俗是从黄口小儿到耄耋老翁都操笔挥写。书法有雅俗之分。雅者,是文化之养;俗者,是文化之失。圣者,是文化的象征,无须神秘化,人人可为。只是术业有专攻,闻道有先后。 书法如路人,书法如友朋,书法如知音。文无定法,书也如此。然而无法是大法,法有形,意无影,意会便可。 书法有三境:得其法而法之,乃为法桎梏,规模具形;得其法而化之,乃法为我用,自如怡然;得其法而无法,乃神交古贤,境界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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