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提到,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应当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别强调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将以一种更规范、更智慧的方式服务于生产生活,也包括文艺领域。 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引领新的潮流,正在改变人们对人工智能的认知和想象。回答问题、生成文本、创作图画、演唱歌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是通过深度学习、神经网络、自然语言处理等方法,试图从数据中学习模仿人类行为,从而让计算机提供有一定逻辑性和连贯性的文本、图像、视频等内容。其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热点迅速走红,激起社会各行各业的高度关注。大数据时代,海量的素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创作”的基础。 1.赋能文艺创作技巧却无法拥有人类的灵魂 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文艺创作如作画、写作、演唱等,是通过深度学习大量著名艺术家的经典作品,分析其创作风格、技巧特点,再由人工标注数据进行人类主观偏好下的有监督学习,从而为新内容的生成打下基础,以实现对人类作品的模拟。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文艺作品质量如何?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常有令人惊叹的人工智能绘画作品流传,例如以爱因斯坦、马丁·路德·金等已故名人自拍视角生成的图片,效果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可见,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实现深度介入文艺创作。 文艺作品是文艺家以文字、音乐、绘画、雕塑等艺术形式,通过自身的创作行为形成的作品,是文艺家情感与思想的外在表达形式。而人工智能创造的文艺作品,从本质上来说是基于算法模型和海量数据的创造,凭借积累得到的语法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模仿。我们常说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可见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文艺创作都必须扎根于现实生活,这样才能产出意义深刻、有情感共鸣的优秀作品。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文学艺术是情感表现的艺术”这一观点贯穿始终。正如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表述的,“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托尔斯泰认为,艺术就是“一个人用某种外在的符号有意识地把自己体验过的感情传达给别人,而别人能被这些感情所感染,也体验到这些感情”的人类活动。文艺家有着真实的生活体验,收获了独特的感受,激发了不同的想法,才能对社会和时代深刻剖析和洞察,产出伟大的文艺作品,并对人类的审美教育产生作用。 与人工智能不同,人类具有主观能动性,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又改造自己的社会实践,在创造的文艺作品中融入文艺家个人的理想、个性、才智、品德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文艺创作是人类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活动,只有从事文艺生产活动并具有主体性、自觉意识的人,才是真正的文艺创造的主体。艺术家拥有按照美的规律进行自由创造的能力,并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 综上,人与人工智能文艺创作有着根本的区别。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其功能是对人类行为的模拟、物化和延伸。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只是物质世界范畴的概念,不具备感性思维。因此,人工智能产出的作品并非结合人的个体经历,也缺乏通过作品与欣赏者进行的情感交流,人工智能无法实现与人的情感、意志、情绪、经验等方面的自然交互,有匠人之“行”却无匠人之“神”。 但同时,人工智能有着其非凡的优势,我们也不能一味否定这项技术在文艺领域产生的积极作用。人工智能可以根据输入的指令迅速生成画作或文本,其内容细节丰富且风格多变,也没有明显的技术痕迹,反而还可以辅助修正文艺作品中隐藏的缺陷和不足。这使得文艺家能从重复性、程序化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开展设计、策划、创作等“高级”活动,从而提高文艺作品的创作效率和创作质量。 总体来说,在要求极其富有创造性的文艺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凭借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文本处理技术上的优势,可以突破传统的文艺创作的思维模式、方法和应用范围,以人机交互协同的方式助力文艺家大胆想象,大幅延展艺术表现力,推动文艺创作的进步,为文艺创作赋能。 2.实现精准传播也限制了广泛信息获取 打开一些客户端,主页自动奉上一系列商品、视频、资讯等,向用户精准推送其感兴趣的内容。这就是依赖算法实现的个性化推荐。算法推荐就是在记录用户的浏览记录、行为特征、环境特征等方面的基础上,对用户的行为进行画像,从而为用户推送符合其偏好的信息。 身处移动互联网时代,每天面对海量的信息,算法推荐已经成为各个平台、浏览器、社交媒体甚至一些用户的好帮手。但用户在享受按照个人偏好进行信息过滤和个性化推送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感受到诸如过度推送、广告精准推荐的不良体验。算法作为人工智能重要的技术之一,在帮助实现用户与信息快速精准匹配的同时,也逐渐影响着用户的审美判断、思维方式、情绪感受等,甚至成为商家增加流量、增强用户黏性、收割用户钱包的利器。这样的推荐算法就不一定是用户需要的,反而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算计”了。 算法改变了文艺作品在新媒体行业的传播渠道,也在影响传播终端的用户。虽然算法可以通过用户的行为和数据推测出用户的需求,确保精准推送。但是,人工智能尚不能挖掘人类更深层次的精神需要和文化需求。长此以往,算法推荐大量重复性内容,收窄了用户的信息接收范围,遏制了用户接收丰富性和创新性更强的信息的可能,不利于个体提升文化生活质量、追求品质更高更好的生活。 2021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算法不合理应用影响到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强调要以算法安全可信、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导向,建立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完善算法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算法自主创新,促进算法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有力支撑。这表明,在政策层面,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为算法规范化、科学化明确了方向。 3.为文艺评价提供技术性标准但无法产生审美与共情 几年前,央视播出的大型中国故事主题音乐竞演节目《渴望现场》,引入智能评分机器人“小渴”担任音乐评审。“小渴”通过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算法和海量音乐专家的评分数据,从音准、音域、调性、节奏、语感、乐感六个维度对演唱者进行评分,兼顾了音乐欣赏的维度和量化的难度。此外,“小渴”能通过海量样本进行分析和学习,并能随着样本量的扩大进行自主学习、更新和提升。 基于网络共享数据进行分析,以“小渴”为代表的智能机器通过神经网络模型学习专业的评判标准和音乐欣赏维度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客观的评判系统。人工智能的评判准则影响艺术家的创作主题、艺术风格和作品倾向,同时也对大众的审美标准和评价尺度产生影响,进而对社会的审美观念产生重要作用。 康德在《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中,提出“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的观点。这表明,审美是一种由想象力和知性在一种协调的不确定之中的自由活动,主要与情感相关,是与人的主观意识相关联并产生了愉快的情感。审美是判断的活动,同时也是评判的标准。正是基于这一点,人类的审美标准与数字计算的标准不同。因此,人类感受到的美也远远超出数字计算所能精准表现出的范围。 人工智能应用于文艺评价,是将评价的主体由人变成了智能机器。通过对技术层面的全面分析,人工智能可以为人类进行文艺评价提供更多元的参考。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人工智能比人类评论家更专业、更权威。人工智能分析总结数据获得的审美判断并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也不是唯一有效的参考要素。 文艺评价是评价主体拥有对文艺作品的鉴赏能力,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表达自己对作品的感受。从本质上来说,文艺评价是一种以人类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行为。而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对文艺作品的评论主要是一种认知性的识别,并非从艺术鉴赏的角度。“小渴”对演唱作品的评价也主要是从音高、音准、节奏等易衡量的技术指标去评判,而在艺术表现力、感染力、对作品塑造能力等指标上还缺乏鉴赏能力。 人类情感可以通过文艺作品这一载体得以表达和延续,就是因为人与人之间有相互共情和理解的能力。文艺家拥有更敏锐的感知力,能捕捉到转瞬即逝的情感,他们的共情力也更强,能使得大众跟随文艺作品进入他们塑造的情景和环境中,获得另一番情感体验。人是一个有身体、情感、心理、精神的完整存在,审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的感觉和认知必须和人所处的身体和环境相结合,这构成审美判断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一种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能力。我们应当认识到,人工智能进行的文艺评价是机器根据人类以往文艺作品的学习而产生的评判标准,尚且还无法像人类一样依照个人经验,从整体意识层面来评价和鉴赏文艺作品。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变化、新机遇和新挑战,我们有必要着力培养能与智能工具良好协作的数字素养,掌握好驾驭这项新技术的本领,迎接人工智能在人类智慧指导下带来的原创性突破和创新性文艺作品。正如法国作家福楼拜所说:“艺术与科学总是在山脚下分手,最后又在山顶上相遇。” (作者:徐源、刘笑然,分别系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