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因明义理的总结性阐发 唐代对因明义理即多有论诤,本书第一编第七章“唐代诸师关于因明的歧见与论难”一章,介绍了唐师论诤的11个因明议题,近几十年来,国内学界亦多有论诤,本书就学界长期争议问题,作出了一些总括性阐述,其中有些是沈先生的新创。在因明义理的逻辑分析中,最重要的是因明推理规则与论式,以下择要介绍之: 1.关于因三相的涵义 关于因三相的含义,在附论三中,针对有学者误把第一相认作因法都普遍具有宗法性,沈先生认为:“所谓‘宗法性’,即指因是宗有法之法,而非指宗之能别(尽管宗之能别在通常情况下亦称为‘宗法’)。” 关于第二相,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宗后陈(即宗法)中定有物具有因的性质,即“有P是M”,沈先生认为:“天主《入论》云:‘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此处明言因之三相若何,‘因’乃主语,此下所陈因之三相皆以‘因’为主语,只承前省而已。顾有不识此句法者,竟以‘同品’为第二相之主语,以‘异品’为第三相之主语,如此之解,殆三相义将为之淆乱乎?”“其实第二相的正确读法应该是因于宗同品定有其性,其形式为‘所有M是P’。” 2.关于因三相与言三支的关系 有学者把第二相理解为只是“有P是M”,由此认为需由二、三相合证同喻。也有认为因三相只对应于喻支。沈先生根据陈那原典和唐疏,认为因三相应分别与因支、同喻、异喻一一对应。 3.关于除宗有法 关于陈那因明的三支式,有一种说法认为,按照陈那的因明体系,同、异品是要除宗有法的。根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异品亦应除宗有法,而根据九句因、因三相构造的三支作法的同、异喻体,亦不可能是全称命题,只能是除外题。因此三支作法还没有最终跳出类比推理的窠臼,离演绎推理仍有一步之运。 沈先生认为:“‘除宗有法’问题还称不上理论,只是人所共知的一种作譬的方法而已。如说‘苹果有营养’,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有时还须举例来作譬,这作譬的事例当然是苹果(宗有法)之外的一种水果,如梨子(同品)等。这种以乙喻甲的方法,即是作譬时‘除宗有法’的方法。” 沈先生认为,陈那和天主都没有对“除宗有法”的问题作过专门的论述,不过陈那在《正理门论》说因三相时是带到过这一点,即说第二相时有“于余同类”四字,即指“于有法之外的宗同品”,“余”即是有法之外的意思。这也就是说,在列举宗同品(同喻依)时要“除宗有法”。但陈那从未说过异品要“除宗有法”的话,而且,同、异品的外延间是矛盾关系,说同、异品都要“除宗有法”还会出现悖论。实际上,如果要从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则其必进入异品的外延,反之亦然。同、异品“除宗有法”在逻辑外延上是悖论,在同一语言层次内是无法解决的。 4.因明三支式是归纳与演绎的结合 沈先生主张因明三支式是归纳与演绎的结合,集中体现在喻支上。喻支中的喻体既是演绎的前提,又是归纳的结论,同时还是归纳方法的标志;而喻依作为喻体之所依的实例,既是普遍命题的前提,又是衡量普遍命题真理性的尺度。陈那三支式首创合、离二法,不过他是将合、离二法结合起来运用的。例如: 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合作法)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犹如虚空。(离作法) 合作法是凭借同喻依(事例),先显示其因同,后显示其宗同;离作法是援引异喻依,先显示其宗离,后显示其因离。“举譬时虽需在有法之外另找一个与其同类的事物,举譬以后得出的结论,亦即喻体,却是总揽全类(包括有法在内)的。在这里并不能运用“同一律”来推断,因为同品是同品,喻体是喻体,二者不能混淆。在喻支中,同、异品担任的角色是同、异喻依,它们是归纳出同、异喻体来的前提,同、异喻体则是归纳的结论,用作演绎法的前提。沈先生还引用了陈那对古师五支式类比的批评:“类所立义,无有功能”,“应成无穷”,说明陈那是明确区别了类比与归纳、演绎的。 沈先生认为,按传统的见解,归纳而欲使结论具有必然性,只有借助于尽数枚举才行,不完全归纳的结论总不免盖然。然而因明的精髓在于论辩,论辩中需要举出事例来加强论证性,又不可能尽数枚举,但又必须使其论证具有必然性,于是它采取“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这种正反双举的办法来弥补,使形式上的不完全归纳法具备完全归纳的功能。也就是说,一个概括了无穷分子的全称肯定命题是难以验证其是否必然真实的,但可以利用否证的方法来证伪,只需举出一个反例来,即可推翻一个全称肯定命题;而如果找不到反例来否证,则此全称肯定命题的真实性可以获得承认。所以这种由合、离二法相配合而形成的独特的归纳风格,正是美国哲学家皮尔斯所揭示的归纳之“自我纠正”能力的体现。皮尔斯曾总结出三归纳方法,其第一种天然归纳与陈那合、离二式相结合的归纳方法近似。 (责任编辑:admin) |